飞机因故延误,如何合理维权?

2015-11-26 09:07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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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飞机因故延误,如何合理维权?

案例介绍:

今年9月,原本定于北京时间下午5:50由曼谷飞往重庆的航班,被告知由于飞机遇暴雨不能按时到达,而延迟起飞时间。航空公司先是通知游客飞机会晚点三小时,后又称飞机需要检修确定为凌晨三点登机。随后,约260名中国旅行团游客对机场方面的安排发生意见分歧。

一部分乘客愿意到酒店休息等登机,而一部分则想讨说法,要机场方面答应三个条件,否则不到酒店也不登机。三个条件是:一要机场方面公开道歉;二要乘波音747回家;三要赔偿1000元人民币,双方协调无果。最终,飞机延误11个半小时后抵达重庆,仍有30多名游客未随机返程,滞留在曼谷机场,拒绝登机。

点评分析:

航班延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事情的起因是航班延误,航班延误有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如本案例中开始遇到的暴雨也是不可抗力的一种,还有台风等天气因素、罢工等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不可遇见也不可避免,一旦遭遇不可抗力,无论是旅行社,还是消费者,或者航空公司,都是无能为力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各自承担,消费者也不该因为是自己没有过错,而要求其他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二是人为因素造成,如航班检修、飞行员安排等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此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由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暴雨延误3小时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无法据此要求航空公司或者旅行社承担延误责任,而之后检修造成的延误,显然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那么,游客用罢机等方式进行维权是否妥当?

根据《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据此,市消保委旅游专业办公室认为,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应为配合旅行社和航空公司登机,事后凭旅游合同以及延误凭证,针对非不可抗力的延误时间,为自己带来的损失进行协商、索赔。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