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并购优步是否构成垄断

2016-08-10 10:44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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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截至2015年12月,滴滴出行占据专车46.6%的市场份额,神州专车以39.9%的比例排名第二,优步占7.2%,排名第三,随着滴滴收购优步,网约车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似乎再次浮现。

共享出行进入新阶段

这一里程碑式的交易标志着中国共享出行行业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据悉,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优步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优步中国将继续保持品牌和运营的独立性。在滴滴与快的合并之时,就有人担心滴滴会借此垄断网约车市场,从而导致网约车价格上涨,然而随着优步借助百度突然杀出并投入大量资金抢占市场份额,以及易到用车、神州租车另辟蹊径的经营模式,让滴滴出行继续维持了低消费高补贴的策略。据报道,截至2015年12月,滴滴出行占据46.6%的专车市场份额,神州专车以39.9%的比例排名第二,优步占7.2%,排名第三,随着滴滴收购优步,网约车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似乎再次浮现,对于垄断的担忧也再次被提及。

垄断是指在相关市场内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而导致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滴滴并购优步是否构成垄断,一是要看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占据主导地位,二是看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滴滴收购优步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垄断问题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然而据商务部在8月2日的记者会上透露,尚未收到滴滴并购优步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企业亏损怎么算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指出,营业额是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标准,但网约车平台目前几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滴滴方面也认为,滴滴和优步均处于亏损状态,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并未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无需申报。但这一说法存在争议,在滴滴与快的合并之时,易到用车就认为快的官网公布的其公司司机流水达40亿元,满足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快的则认为,流水并不代表营业额,网约车平台类似于银行,只提供平台服务,乘客付给司机的费用主要是司机的收入而非公司的营业额。然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说明:“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见,银行、证券等赚取手续费、服务费的行业营业额确定并不能仅看公司收入。另外,滴滴目前给乘客开具发票也包含支付给司机的车费,根据财务上的做法,发票金额应当属于营业额。

退一步讲,即使滴滴和优步的营业额未达申报标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4条写明,如果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营业额,从市场占有率或其他可能导致垄断的因素,商务部门也有权主动进行调查。

相关市场难界定

是否构成垄断,首先要看并购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这样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实际操作层面,界定滴滴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这个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在此前的“3Q大战”中,最高法院正是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判定腾讯并未构成垄断。本次滴滴并购优步是否涉嫌垄断,关键也在于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指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可以被认为是商品和服务的可替代性。网约车属于一种出行方式,但出行这个相关市场的边界是模糊的,传统出租车等许多方式可以替代网约车,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些平台的信息调配参与竞争,滴滴也并不能为出租车定价。如果扩大到公共出行的市场领域,更要将地铁、公交车纳入其中。从这个角度看,滴滴在整个出行市场占的比例是很低的。

同时,在界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还应考虑的是“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虽然滴滴专车市场占有率很高,但事实上,不论司机还是消费者,都倾向于保留多个出行平台,并且经常对各平台的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对比,以确定使用哪个。监管机构允许司机在多个平台服务,易到、滴滴、优步等平台也没有与司机签署排他的劳动雇佣合同,司机可以通过安装在手机上的APP加入任何一个平台,乘客也可以在多个平台之间选择使用哪一个平台,并且在各平台间几乎不需要转换成本。因此,网约车领域市场门槛并不高,例如摇摇招车是国内最早的打车APP,一度在北京市场占据了绝对优势,但随后滴滴、快的出现并迅速发展。在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以后,神州、首汽约车等依然可以进入市场,优步本身也并未因为滴滴与快的的合并而放慢发展速度,侧面说明了该领域进入门槛较低。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延伸阅读

法律惩罚垄断行为

而非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退一步讲,即便在专车服务领域,滴滴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也不等于其存在垄断行为。国内目前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非常多,如合并后的携程网和去哪儿网、58同城和赶集网,虽然合并后的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但并没有出现垄断行为,因此法律并未采取惩罚措施。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目前的滴滴收购优步,并未涉及上述垄断行为。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  作者:王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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