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明确13条红线不能 碰 个人最多只能借100万元

2016-08-25 16:57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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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P2P平台贷款,最高只能借到100万。

昨日下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

中央、地方双双监管

继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办法》再次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和定位。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

第二方面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第五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银监会普惠部主任李均锋的解释的重点在于“必须线上,禁止线下”,换言之,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线下布点处境尴尬,以后也需要像今年年初“翼龙贷”那样砍掉线下门店了。而对于自称P2P公司的线下理财公司而言,更加需要“断臂求生”,才能跨进P2P的门槛。

《办法》称,将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除了外部监管,《办法》也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

企业借款不得超500万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个人从P2P平台借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单一企业从单一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元,从所有P2P平台借款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不过,考虑到眼下大多数网贷机构并不符合这一要求,监管部门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

对于业界关注的网贷机构资金存管问题,李均锋强调,“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这是明确的。

不能触碰的13条红线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  作者:周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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