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9月1日讯 记者从工信部网站获悉,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据悉,《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指出,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办法》还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此外,各平台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