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朋友圈可作刑案证据 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6-09-22 15:37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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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日正式起施行,新规将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分析:第一种类型包括所有的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的发言、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种类型是即时通讯的一些内容、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第三是一些实名注册的信息;第四部分是一些传统的电子数据,比如说音视频文件、文档、 图片、数字证书等。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电子数据经常会作为重要的证据,有的甚至是定案的依据。

《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强调,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规定》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最高法研究室法官喻海松: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规定》对哪些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做了规定。

朱巍:没有以封存状态移交的,在笔录上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或者数据所有者、提供者、见证人签字的,还有这些标记、格式、包括对电子数据的名称都规定不清的,就不能作为电子证据。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记者 孙莹)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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