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31日讯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京文执罚(2016)第40295号行政处罚书,对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罚款20000元。
京文执罚(2016)第40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10月21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