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局约谈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1家电商

2016-11-03 10:3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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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网站获悉,“双十一”网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繁荣稳定的消费环境,针对促销活动期间的消费维权特点,11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商品处、广告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等部门联系召集京东、天猫、国美在线、亚马逊等本市11家主要电商平台,就“双十一”活动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商品质量、促销广告发布等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各电商平台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提出,电商平台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要求电商平台积极承担首问责任,严格落实赔偿先付制度。电商平台要制定活动期间应对消费争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针对促销活动期间的促销广告、促销活动、商品质量、货源保障等问题进行自查。要求电商平台建立问题报告机制,充分利用好与工商部门签署的《加强网络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中建立的沟通协调机制。

商品处根据2016年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例如:部分网站的商品经营者存在发货速度慢、实物与订购商品不一致、卖家单方面取消订单、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要自觉履行并督促商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

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助工商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

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的网络商品抽检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平台自抽发现不合格商品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合格商品存在有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平台除要立即停止销售外,应通过公告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消费者,避免危害发生。

广告处提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施行,2016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对互联网广告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广告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并明确互联网媒介范围:不仅包括网站,还包括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双11即将到来,电商平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络广告经营活动。并对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做出提示

1、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要履行好广告的查验、核对义务,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2、要履行好管理责任,对利用电商的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3、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4、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促销广告内容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广告中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

7、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9、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10、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11、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12315中心要求各电商平台要履行首问责任,应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客服电话或微信、QQ、Email等在线客服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要根据销售情况增加客服力量,安排充足的客服人员在岗;提升一线客服人员处理客诉的权限,提升消费纠纷一次解决的能力。对于第三方经营者的投诉,要运用先行赔付机制快速解决;提高消费投诉的处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开通“绿色通道12315网上工作平台”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收工商部门转办投诉信息,签收后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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