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改规则 电商被诉24次

2016-11-09 08:15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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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源之地在天猫的店铺展示页显示,其仍在经营(网页截图)

本周五,各大电商的双11促销活动就将上演。消费者除了提防一些不良商家先提价后降价的伎俩外,偷偷改活动规则的也应注意。

去年,消费者宋女士发现天猫商城店铺——“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以下简称大源之地)有双十一免单活动,称提前付定金,11月11日当天任何一个11分11秒付款就可以给予免单,且没名额限制。

宋女士报名参加活动,并在2时11分11秒付款。然而,大源之地修改活动规则为每时段11分11秒付款免单名额仅限前两名。

宋女士认为商家涉嫌欺诈,将大源之地与天猫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大源之地退回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7月11日,杭州余杭法院做出判决:大源之地返还原告宋女士货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梳理发现,因去年双十一期间修改规则,大源之地被诉24次,并于今年7月陆续判决完毕。

事发缘由 消费者参加活动却遭改规则

宋女士诉称,她在天猫商城活动页面看到“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以下简称大源之地)有免单活动。活动页面称:提前付定金,然后在双十一当天任何一个11分11秒付款就可以给予免单且没名额限制。

后来,宋女士在双十一当天2时11分11秒付款,根据活动规则应享受免单资格,但“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修改活动规则为每时段11分11秒付款免单名额仅限前两名。

为维护合法权益,2015年12月15日,宋女士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持有方——大源之地公司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共计10356元,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是石先生,他看到活动后第一时间咨询了店铺客服,得到的答复是:只要预付定金,在2015年11月11日当天每个小时的11分11秒支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全额退回定金与尾款),不限名额。按照活动规则,石先生于2015年11月4日19时43分13秒预付了99元定金,在11月11日10时11分11秒支付了尾款。

付款后,石先生询问大源之地退款事宜,却发现其已将规则由不限额免单修改为每个时段的11分11秒付款的前两名才可享受免单优惠。随后双方协商未果。

商家辩称 消费者涉嫌用恶意点击软件

对于宋女士的指控,大源之地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三倍赔偿。

大源之地表示,双十一当天,型号I3-4170主机销售621台,客服沟通后共计退货389台。型号为870K主机销售458台,客服沟通后共计退货434台。以上包括符合免单规则91人,不符合免单规则600余人。

也就是说,双十一当天共有600多人在整点11分11秒支付成功,总共销售出去1000多台。虽被告在双十一期间组织促销活动,但该商品无论品牌、质量均有一定知名度,商家没有必要如此亏本销售,不符合正常商家趋利特征。

庭审中,大源之地还认为,宋女士于10月31日交付定金仅仅是定金合同的生效,但并不意味着主合同即网络购物合同必然生效。虽然定金合同和主购物合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也具有不同的效力。

大源之地还指出,宋女士涉嫌使用恶意点击软件成功支付尾款,利用交易规则获取不法利益。同时,宋女士涉嫌使用购买的他人淘宝账户,进行网络交易,并且一人拍多台电脑。大源之地公司已在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报案,并业已受理。根据规定,本案需以关联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应当中止审理本案。

天猫说法 对侵权行为不知情没过错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注意到,宋女士在起诉大源之地时,同时要求平台商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天猫公司辩称其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天猫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因而,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

天猫公司还表示,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并非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自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无论被告大源之地应否承担产品责任,天猫公司已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天猫认为,其公司没有对普通违法信息进行主动审查的能力和义务。在被侵权人投诉或司法认定前,天猫公司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不明知,也不存在应知情形,故天猫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宋女士合同有效符合免单条件

今年7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宋女士案作出判决。

该法院认为,本案中,大源之地公司在2015年10月13日发布相应免单活动规则,视为要约,而宋女士在10月31日支付定金视为承诺,双方至此合同已经成立。

商品交易快照作为订单形成时的商品详情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而宋女士下单当时的活动规则为“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

虽然大源之地在11月2日补充了活动详解即“免单名额仅限每个时段11分11秒整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并设置在原活动规则的二级页面中,以及11月9日在商品一级页面直接注明“每个时段仅限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

但是,上述内容显然属于对原规则的修改而非解释,视为单方修改合同内容,属新的要约。上述修改后的规则的公示方法并不能有效通知到宋女士。因此,上述修改后的规则不适用于宋女士与大源之地公司之间,双方仍应按照合同成立时即10月31日的约定履行。

法院认为:按照当时的活动规则,对于免单名额并无限制,而宋女士在11月11日2时11分11秒支付尾款成功,符合合同约定的免单条件。

同时法院还认为:大源之地抗辩称宋女士系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秒杀,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商家免赔3倍天猫不担责

对于大源之地未予免单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大源之地在与宋女士订立合同前并无任何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宋女士支付订金的行为也非在任何虚假信息的误导下所作出,因此,大源之地在合同订立前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宋女士也并未陷入错误意思表示。

而合同成立后,无论是支付尾款、发送货物以及是否免单均是合同履行问题,以未履行合同即认定构成欺诈显属本末倒置。综上,大源之地未为宋女士免单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并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鉴于宋女士符合双方约定的免单条件,故对其要求大源之地退回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大源之地未予免单的行为仅属违约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宋女士要求其承担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宋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大源之地公司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其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大源之地返还宋女士货款2589元;驳回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梳理盘点 天猫店铺改规则被告24次

目前,尚不知总共有多少消费者参与了天猫店铺——大源之地2015年“双十一”期间的促销活动。但法晚记者整理近期报道和卷宗发现,包括宋女士和石先生在内,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因承诺有免单机会却又修改活动规则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多达24宗。

这24宗诉讼案件全部是在今年7月陆续宣判完毕,审判机关均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据统计,有20位消费者在起诉商家时,明确要求法院判处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名消费者要求天猫公司退还支付宝中购物款。整理还发现,面对众多的诉讼,大源之地与天猫的答辩几乎与上述宋女士的诉讼案一致。

同时,这24宗诉讼案均被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驳回消费者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天猫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

2015年12月4日,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源之地退还原告货款2589元,并三倍赔偿原告7767元,合计10356元,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10日,石某等6人请求判令大源之地退还原告货款、三倍赔偿,并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天猫公司退还支付宝中的货款并公开道歉。

2015年12月14日,11位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李某乙向法院请求判令大源之地退还货款2529元,并赔偿三倍货款7587元,共计10116元,天猫公司处罚大源之地公司,扣除其店铺积分等。

2015年12月15日,又有6位消费者诉至法院,包括苏某诉请判令大源之地退还原告货款及三倍赔偿共计10116元,天猫公司退还货款2529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  作者: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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