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10日讯 据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出京文执罚(2016)第1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玥实印刷有限公司因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被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据京文执罚(2016)第1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玥实印刷有限公司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