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河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处罚

2016-11-21 11:1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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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21日讯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京文执罚(2016)第20111号行政处罚书,对北京银河雨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罚款2000元。

京文执罚(2016)第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银河雨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1月10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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