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28日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第180号),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已上市销售的药品及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再评价,认为苯乙双胍可导致乳酸酸中毒,发生率较高,临床价值有限,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已上市销售的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