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12日讯 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中油华路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怀柔加油站开出了京环保车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3日对北京中油华路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怀柔加油站进行调查,发现其10号、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指标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北京中油华路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怀柔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上述行为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