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罗某乙、韦某通过网络收集别人的手机号、姓名等个人信息,再通过QQ联系到卖手机木马病毒的人,然后编辑短信群发到收集到的手机号码上,短信内容一般为“机主姓名+看你家人做的那些事”附加木马病毒链接,通过诱骗机主点击后面的链接而植入预先设定的病毒程序。只要点击链接,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窃取手机里的通讯录、手机号码、短信、信用卡号等各种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而且还能够拦截手机的短信信息,造成受病毒手机无法接收短信。
三人利用网络消费的快捷支付功能,输入非法获取的银行卡账号和手机验证码,无需密码就可完成盗刷。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被害人11人。
行为人通过植入病毒的非法方式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互联网上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案释法
随着智能手机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现代生活的潮流,随之而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电子钱包也成为网络犯罪的“新宠儿”。特别是通过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盗取信用卡账号等信息资料,成为网络侵财类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公众财产的重点和难点。
实践中,各种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就存在将通过植入病毒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再转卖出去,或者提供给他人,他人通过同样方式套取钱财后再按比例分赃的情况。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刺激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预防网络犯罪和保护公众财产至关重要。我国刑法第253条明确规定,非法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同时,公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公众的猎奇心理,诱骗公众点击虚假链接植入病毒从而窃取手机里的个人信息,不要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发现手机中毒后要果断采取报警、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及时挽回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