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剧《美食大冒险》诉动漫《吃货宇宙》不正当竞争

2017-01-10 13:1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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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月10日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 因认为动漫作品《吃货宇宙》的主要角色形象与知名动画剧《美食大冒险》形象相似,且主要角色数量完全一致,《美食大冒险》的著作权人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吃货宇宙》明显恶意抄袭原告创意,未经授权擅自对原告作品形象进行改编,以搭“顺风车”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将侵权人北京圣壹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工异彩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知名的原创动漫企业,创作了以“包强”为主角的系列动画电影、电视剧。自2007年第一部网络短剧开始,原告已用近10年的时间对《美食大冒险》项目进行孵化和培育。2013年原告推出第一季动画剧《美食大冒险》、2015年推出第二季动画剧《美食大冒险之火热之旅》、2016年推出第三季动画剧《美食大冒险之文明之旅》并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美食大冒险》动画大电影和取得“龙标”的动画电影《蒸和号起航》。《美食大冒险》系列动画剧已在国内超过100家卫视和地方频道播出,其中包括中央少儿、五大少儿卫视等,同时亦在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等10多家网络平台播出,网络点击量已经超过4亿。同时为响应国家文化作品走出去的号召,《美食大冒险》推出后,受到了广泛的认可,该IP项目已经获得国内外奖项37项,其中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一等奖等。

原告于2016年5月开始发现被告在国内外展会上对外宣传、招商的《吃货宇宙》动漫作品的主要角色形象与原告已公开发行作品的形象相似,其主要角色数量都与原告完全一致,明显存在恶意抄袭原告创意,未经授权擅自对原告作品形象进行改编,利用原告已取得的知名度作品形象,以搭“顺风车”的方式,在原告作品基础之上进行该作品创作、宣传。被告此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动漫形象作品及创意,误导了适龄群体对原告即将上映的大电影对外宣发,亦造成了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我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作、宣传、发行《吃货宇宙》动漫作品,并在国内著名动漫期刊《漫友》上发表道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