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退货”标识不能再“隐形”

2017-03-16 08:47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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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要求电商平台要在每件商品明显位置标注明确的退换货规则。这意味着,以往未在商品页面加以明示,但将实际退换货条款隐藏在平台繁琐规则总则中的做法,将不再被允许。消费者购物时即可知晓哪些商品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退货新规打破潜规则

在以往的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这样的现象,原本以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在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在本次实施的暂行办法中,通过对平台商品销售页面的进一步细化要求,上述问题将得以解决。

根据条款,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这就意味着,网购页面上将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退换货标识,而不能仅在平台总规则中提及。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即如果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要在该商品页面上进行说明,保证消费者对每件商品的退换货情况都能确认。这也意味着,电商平台将无法通过平台格式合同或行业潜规则来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了。

此外,与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新增了3类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及四类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分别是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此外,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亦可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但此“4+1”的规则,在实际应用中,“1”的部分规则相对模糊,商家容易对此进行有利于自身的解读。这一问题在暂行办法中得到了明确,即新增3类不适用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企业应对参差不齐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2016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显示,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条款中表示对特殊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因对条款内容的提示不明显、合同篇幅冗长、无加粗加大关键性文字提示等原因,消费者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相关条款内容。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方面称,电商平台提供的合同往往藏有“陷阱”。北京商报记者日前报道,在跨境电商平台丰趣海淘的页面中,该平台在法律政策相关协议中提及,“鉴于跨境交易在出入境、海关申报纳税、物流、外汇等方面的复杂性,对在网站上购买的境外商品,丰趣海淘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但上述协议也称,“消费者若使用丰趣海淘服务,无论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之前认真阅读了协议内容,消费者的使用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协议全部内容的认可”。

自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暂行办法后,已有不少电商平台对平台商家和销售展示页面做出完善。大部分电商平台对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了标识。此外,也有电商通过扩大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适用范畴,希望获取更多消费者的信任。近日,京东到家推出含生鲜商品在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实际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此次实施的暂行办法中,鲜活易腐的商品均不在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范围内。

平台承担“重”责任

暂行办法实施后,电商平台在消除消费者误解,以及解决商户与消费者纠纷的过程中承担了更重要的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律师赵占领表示,让消费者能对单次购买进行退换货的确认,能很大程度上保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交易不发生争议。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的作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落地情况。经营者若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尽管从法律上构成违法行为,但消费者往往不愿真的去打官司。

虽然暂行办法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了更深一层的保障,但伴随网购形式的越发丰富,如在二手商品、跨境代购、拼团网购等新兴领域,消费者能否顺利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依然存在疑问。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此前在谈及网购市场时也表示,“网购发展势头现在很好,但也有不少问题,首先明确网络平台要负第一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重要的是,还是要加强网购法律保障,有些法律保障措施还在探索之中”。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  作者:吴文治 陈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