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15日讯 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首都医科大学因违反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被罚款31100元。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2日对首都医科大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首都医科大学科研楼建设项目已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环评批复(京环审〔2007〕148号),但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1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首都医科大学科研楼建设项目停止使用,处二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七十一条则显示,违反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