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北京福渡小村小吃店被罚1万元

2017-07-19 10:53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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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7月19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281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福渡小村小吃店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14日对北京福渡小村小吃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的餐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属于登记表项目,已经海淀区环保局2006年环评批复(海环保管字〔2006〕1385号),建设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06年7月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北京福渡小村小吃店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