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未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北京航空电池厂被罚2万

2017-08-29 10:56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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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8月29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409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航空电池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19日对北京航空电池厂位于海淀区温泉乡环山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内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京航空电池厂对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废酸、废碱试剂瓶)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进行安全分类存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航空电池厂停止违法行为,限30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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