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著协首起维权诉讼案开庭 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

2017-09-21 15:0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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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21日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9月20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据悉,该案系文著协首例起诉维权案,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原告文著协诉称,汪曾祺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系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有权对涉案作品的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其于2017年6月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学术期刊经营的“中国知网”、同方知网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客户端、IOS客户端”平台上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获取非法收益。上述平台不属于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因此,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知网及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删除涉案作品;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承担合理费用1万元(律师费)。

被告学术期刊辩称: 第一、在网络法定转载期间(2006年12月之前)已通过刊载《受戒》一文的期刊杂志社按当时国家相关稿酬规定支付了该作品稿酬;第二、对于答辩人在网络法定转载期间按当时国家相关稿酬规定通过刊载《受戒》一文的期刊杂志社或自行支付作者报酬却因无途径而支付未果,愿补发此部分稿酬;第三、对于 2006年12月之后延续网络法定转载期间通过刊载《受戒》一文的杂志社支付作者报酬却因无途径而支付未果,并代表该等期刊杂志社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发稿酬;第四、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诉讼费用。

被告同方知网辩称:“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三个端口的账户登录信息、下载记录、付费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同步性、访问的数据库均来自学术期刊。安卓客户端、IOS客户端中付费途径的收款人为学术期刊,其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和全球学术快报APP的运营。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以及经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针对二被告所转载的期刊收录涉案作品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构成要件、网络转载行为是否需要征得作者授权、二被告是否向作者支付了报酬、经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依据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的审查。考虑到文著协在保护作者知识产权、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重要作用,以及二被告在行业内的市场影响和愿意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主观意愿,法庭建议双方在庭后进行充分协商,争取通过诉讼达成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良好结果。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