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原料、生产场所等方面存在问题 福州市城门胜发茶厂被出具警示函

2017-11-08 11:4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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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8日讯 11月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65号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显示,福州市城门胜发茶厂因在产品原料、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方面存在问题,被要求彻底整改。

飞检警示函显示,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福州市城门胜发茶厂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无原料、内包装材料批次和查验记录,现场只能提供记录茶叶原料、包装材料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的“明细分类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二、烘干间通风扇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纱网。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三、更衣室一个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四、包装间未见温湿度计。不符合GB 14881第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五、现场只能提供记录产品包装总量的“明细分类账”,未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六、生产设备不清洁,表面积尘,未见清洗消毒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七、实验仪器过期未检定,未维护,积尘严重。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八、未见产品留样及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九、无法提供2016—2017年产品检验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十、内包材与其他商品混放,外包材与其他工业品混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十一、无销售台账,只能提供发货数量的分类账。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据悉,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福州市城门胜发茶厂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该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