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北京牛尔宏泰公司被朝阳区环保局处罚

2017-11-14 14:2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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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14日讯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发布朝环保罚字〔2017〕664、665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7〕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9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7号院内进行检查发现,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履带式挖掘机〔型号:W265-8,机号:20065000510AC,生产厂家: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非道路用柴油机械在任何状态下(含自由加速)均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都不超过林格曼 1 级。〕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

同时,朝环保罚字〔2017〕6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9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7号院内进行检查发现,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液压式挖掘机〔整车型号:DH150L0-7,系列号:25552,生产厂家: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4-2013》规定:非道路用柴油机械在任何状态下(含自由加速)均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都不超过林格曼 1 级。〕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

资料显示,北京牛尔宏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牛尔宏泰)是一家致力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整合行业内的优质资源。现建设成为集加油站、油库、天然气工程的设计、标识制作安装、土建、装饰、钢结构、石油化工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全方位一体化,服务于能源系统综合性专业化的公司。十几年来,牛尔宏泰公司在全国十几个省份共同完成1300多座加油站、油库、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