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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通报供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议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7-11-15 11:1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从首都政法综治网获悉,11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根据法院通报,自2013至2017年11月,西城法院共受理供暖合同纠纷9976件,五年来,平均每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都保持在两千件左右。已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中98%以上的诉讼是由供暖单位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均是起诉要求采暖用户交纳供暖费。西城法院立案速裁庭副庭长刘喆法官提示,用户要加强对供暖政策的学习了解,合理认识供暖合同关系,加强取证意识。同时建议供暖单位和用户在发生纠纷时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要充分了解供暖政策的变化

钱某是某厂退休职工,2017年,甲供暖单位起诉钱某要求交纳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钱某称供暖费应当由单位交。经法院调查,某厂已经向职工做出通知,2011年以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供暖费由职工个人交纳,单位向职工做出适当补贴,补贴已发放给钱某。经过主审法官详细解释,钱某表示愿意交纳供暖费。

法官提示,用户应当充分了解供暖政策的变化。目前,供暖费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约定。如果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了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约定的交费人来支付供暖费;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由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来支付供暖费。用户如果与所在单位有协商的,也可以按照协商结果来确定谁来交费。

没有合同不意味着不用缴纳供暖费

赵某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将供暖经营权转让给了甲供暖单位。赵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供暖合同,但每年供暖季都接受甲供暖单位的服务。甲供暖单位起诉要求赵某交纳五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赵某称未与甲供暖单位签订书面供暖合同,拒绝交纳供暖费。最终,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交纳欠缴的五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赵某与甲供暖单位虽未签订供暖合同,但甲供暖单位实际为赵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供暖合同关系。甲供暖单位向赵某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赵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依法向甲供暖单位交纳欠缴的供暖费用。” 刘喆法官介绍。

室内温度不达标需要证据证明

“由温度不达标而引发供暖纠纷的案件占到我院供暖合同纠纷的35%左右。”刘喆法官介绍到,“对于温度不达标的事实用户虽然作出主张,但多数不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导致败诉。”

供暖单位起诉李某,要求交纳五年的供暖费用。李某称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暖气不热,家人冬天在室内仍要穿羽绒服过冬,因供暖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李某虽提供温度计测温的照片和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但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法院判令李某败诉,应向供暖单位缴纳欠缴的供暖费用。

理性化解供暖纠纷

供暖合同纠纷一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时间。据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西城法院是北京市最早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基层法院,对供暖纠纷等涉民生类案件充分发挥前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建议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或者审判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达成调解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供暖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陶国琪(Q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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