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标识 北京冷泉综合加工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2018-04-08 15:1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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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4月8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冷泉综合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8年1月4日对位于海淀区冷泉村南的北京冷泉综合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机加工项目的危险废物贮藏场所内存放有粘有乳化液的废铁屑(HW09)、废抹布(HW08)及废机油桶(HW08),现场危险废液共计140公斤,该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冷泉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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