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被罚款30万元

2018-04-23 10:0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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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4月23日讯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40号),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事项的调查结论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2018-007、2018-011、2018-013)。

2018年4月20日,公司及罗昭学、喻俊杰、刘红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18]4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日前,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闫冬(QT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