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 韩华高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8-06-06 15:1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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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6月6日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发布的“2018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韩华高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罚款1.5万元。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50号、51号、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韩华高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东区)利祥路4号进行货物搬运作业,并对正在运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型号为HNF-180(厂内京A-25458)、额定功率128KW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D30S-3(厂内京A-01128)、额定功率46.3KW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D30S(厂内京A-25763)、额定功率46.3KW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运行状态下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4.3所述林格曼法烟度限值中林格曼Ⅰ级。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韩华高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共处罚款1.5万元。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