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北京市田村山北石油制品销售中心被罚款2万元

2018-07-25 13:40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千龙网北京7月25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261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市田村山北石油制品销售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8年7月2日对北京市田村山北石油制品销售中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沙石厂路的田村山北石油制品销售中心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3号加油机14号枪正在加油,海淀区环保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单位的加油枪气液比进行监督性检测,其气液比值为0.92,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08-2010《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1.0-1.2)的要求,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北京市田村山北石油制品销售中心改正,处2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