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解读《电子商务法》亮点

2018-09-26 17:45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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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微商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出现消费纠纷直接删除好友;有些电商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有的平台出现“大数据杀熟”……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领域的这些乱象加以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昨天,中消协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案例,归纳出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并进行解读。

□亮点一

微商等被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

□亮点二

禁止虚构交易 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要求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亮点三

制约大数据杀熟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规定;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亮点四

“默认勾选”被禁止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难以察觉的情况下被捆绑搭售。《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

□亮点五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针对目前消费者押金难退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

□亮点六

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当前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七

自营业务应显著标记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称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标记,不得推诿塞责。

□亮点八

平台经营者须尽自身应尽义务

今年空姐李女士乘坐顺风车后被司机强奸杀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九

付款成功,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一些电商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电子商务法》规定,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毁约行为制造借口;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十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隐匿相关证据。《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