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册程序跳过用户协议环节,协议对用户没有约束力

2019-04-12 14:1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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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生效应以消费者知悉且同意为前提。

案例概要

原告李某通过其微信账号注册、登录某电商平台APP,在该平台中的第三方销售商处购买U盘一个。李某收货后发现U盘的实际可用容量与商品描述不符,故以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该电商平台,请求判令该电商平台向其退还货款并支惩罚性赔偿金。

电商平台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用户服务协议》作为证据。该《用户服务协议》载有消费者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即视为其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完成注册程序或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平台,使用平台服务,即视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并自愿受本协议的约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可向电商平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电商平台据此认为李某应依据协议约定向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称,其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买过程中并未看到上述协议,亦未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其并未对协议条款表示同意。

经法庭勘验确认,新用户通过微信注册、登录该电商平台APP进而购物时,在登录过程中,并未出现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的操作步骤,仅于登录后的界面最下方使用相较界面中其他文字颜色较浅、字体较小的文字显示“查看用户协议”字样,点击该链接方可见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并未得知《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亦未对此表示同意,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李某无法律约束力,故裁定驳回电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经法院调解,该电商平台内第三方销售商为李某退款赔偿,原告李某撤诉结案。

裁判理由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作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双方须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

原告李某使用微信账号注册登录平台APP购物时,无需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内容,即阅读并点击同意的操作并非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物的前置程序,且查看协议的链接系以极为不明显的方式展示于手机界面中,极易被用户忽略。

因此李某在使用其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物时,未对协议条款表示承诺,故该协议并未成立、生效,对李某无法律约束力,则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李某无法律效力,李某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应规定向合同履行地即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法院驳回了电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提示

第一,电商平台有义务于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是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消费者有权知晓协议内容以决定是否同意、认可继而进行交易。因此,电商平台应为消费者得知服务协议内容提供便利而非设置障碍,依法于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协议内容,并提供保存、下载、协商修改协议内容的途径。

第二,服务协议成立、生效应以消费者知悉且表示同意为前提。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作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双方须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且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存在各方约定的情况下,不作为的默示行为才能视为意思表示,而签订电商平台服务协议应不属于此种情形。

因此,服务协议生效、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应是消费者以积极行为对其内容表示同意。消费者尚未知晓协议内容且未表示同意之前,协议并未生效,对消费者无约束力,电商平台不得基于协议内容限制消费者权利。

第三,电商平台有义务提示消费者注意服务协议中的责任限制免除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释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拟定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义务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其责任限制免除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责任限制免除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通常为电商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电商平台应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到协议中对平台义务的限免条款,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条款,如通过字体加大加粗、标注醒目颜色、设置操作前置程序等方式使得消费者更易注意到协议中的诉讼管辖、产品瑕疵归责、有效期间限定等条款,并应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内容予以正确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做出非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海淀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