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捐赠众筹易碰法律红线

2016-02-24 08:20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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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发起捐赠众筹易碰法律红线

石景山区法院 罗佳

新闻背景

一名26岁男子,从2014年底至2016年初,利用知乎的网络平台,编造生病等桥段骗取钱财。因其网上形象为年轻女性,被网友戏称为“知乎女神”。一年多的时间里,“知乎女神”的支付宝账号先后获得别人转账24万余元,最终,这名男子因其诈骗行为被绳之以法。这种利用网络平台筹钱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类似行为存在哪些陷阱?

四种众筹模式受追捧

现代社会资金流通日益加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观念深入人心,“众筹”这一概念正是在人们对金钱需求量骤然增大和“互联网+”时代到来的双重因素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众筹,指大众或者群众筹资,需要筹集资金的人通过专门的网站平台或者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起项目,快速筹集资金。众筹的本质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区别于其他融资途径的是,众筹能快速吸引到资金,因而受到热捧。

按照回馈方式的不同,众筹一般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一是捐赠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不用向提供资金的人做出任何回馈,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献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动机投入资金;二是奖励模式,即在项目完成后,筹集资金的人给提供资金的人一定的项目产品作为回馈;三是债权模式,筹集资金的人与提供资金的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由筹集资金的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给提供资金的人;四是股权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后,提供资金的人可以获得项目的股份作为回馈。

可以看出,除了捐赠式众筹不需要回馈外,其他三种众筹模式都要求筹集资金的人向提供资金的人给予回馈。正是基于这一点,捐赠式众筹成为一些人图谋不义之财的“试验田”。

“最有人情味”为何饱受诟病

捐赠式众筹,堪称四种网络众筹模式中“最有人情味”的众筹模式,但其遭受诟病之多,却远远超过其他三种众筹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发起个人捐赠式众筹的随意性。由于缺乏对捐赠式众筹内容的法律监管,发起捐赠式众筹和提供捐赠资金两方面行为都是自发性的。凡能勾起大众同情心的事情,都能成为发起捐赠式众筹的事由,于是微信朋友圈里经常出现“某某身患重病,请求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的帖子,更有甚者,为了筹集钱款实现一己私欲,胡编乱造出“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散播从而达到“圈钱”目的。

二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提供捐赠资金的人并不能掌握接受赠款人的实际情况,时而发生“误捐”行为,即需要捐款的事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最新事态消息并没有得到及时公布,导致公众仍然以为需要捐款的事由还存在,继而持续捐款,而接受赠款的人则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三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流程不公开性。捐赠式众筹募集钱款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而钱款的募集过程和使用去向却是封闭的,并没有向捐款大众公开,导致一出“诈捐门”被爆出后,捐款式众筹被口诛笔伐,捐款大众心灰意冷,真正需要援助的人被淹没在讨伐声中。

慈善法草案拟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当下,与个人捐赠式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和第11条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接受捐赠的合法主体,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是否可以发起募捐接受捐赠。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行为与个人捐赠式众筹行为相近,但个人捐赠式众筹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以立法的形式叫停个人公开募捐,正是缘于个人发起的募捐行为难以考量,募捐情况纷繁各异,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陷阱,众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改变募款初衷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初衷是为了看病而发起网络众筹,结果把众筹到的钱拿去做其他的事,改变了募款的用途,这种行为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二是超过募款预期数额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预期募集10万元,结果因为没有及时终止募款行为,或者募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最后众筹到20万元,那么多出来的10万元属于募款行为人还是应当退回捐款人存在疑问,这种众筹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三是区别于刑事犯罪认定。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构成要素是募款个人主体、捐赠群众主体、网络平台、募款目的、募款数额五个因素,当中,募款目的和募款数额一般是特定的。如果募款个体通过网络众筹是为了“圈钱”供自己挥霍,募款情形不真实,即募款初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募款中途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意图,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

捐赠是陌生人之间的热心帮助,是全社会的爱心体现,我们需要做的是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通过立法和拟定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空白,推动法治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捐款大众的爱心不被践踏,让真正有困难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帮助。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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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应享有网络求助的权利

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但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此外,草案还提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草案中除明确“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  作者: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