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今年4月,欧盟指控谷歌公司涉嫌滥用安卓操作系统在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搜索引擎供应商的市场竞争机会。谷歌如果败诉,将面临数十亿欧元的巨额罚款。
1 欧盟指控谷歌违反反垄断法
事实上,欧盟在2015年时就指控谷歌公司涉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将搜索结果导向谷歌的购物服务产品。今年4月,欧盟再次指控谷歌公司涉嫌滥用安卓操作系统在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搜索引擎供应商的市场竞争机会,涉嫌违反欧盟反垄断法。
欧盟反垄断法从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捍卫欧盟境内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限制欧盟境外的竞争者在欧盟市场行为,维护欧盟市场的竞争体制,由竞争产生效率和生产力从而最终使全体消费者受益。这个立法目的从欧盟反垄断法的明文规定可见一斑。
欧盟反垄断法有三个渊源:一是《欧共体条约》;二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指令和决定;三是欧洲法院的判决和先行裁决。当中,《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是欧盟反垄断法的支柱性法律渊源,第81条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第82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四种行为并加以禁止。这四种行为是:(1)直接或间接强加购买或者强行定价或者其他不公平交易条件;(2)限制生产、销售或者技术开发而损害消费者;(3)对其他交易当事人同样的交易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将其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4)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其他当事人附带接受按照其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与合同无关的附属义务。
2 谷歌触碰了欧盟反垄断法“标配”模式?
谷歌涉嫌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标配”模式,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扰乱欧洲市场有效竞争”的结果组合而成。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这可以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财力物力规模、技术开发能力、控制市场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附程度等方面来认定。毋庸置疑,无论是谷歌搜索引擎,还是谷歌开发的安卓系统,在相应领域都是独占鳌头的,谷歌理所当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如仅在2013年第四季度,安卓手机的全球市场份额已经达到78.1%,欧盟称,在欧洲乃至全球的智能移动设备中,大约80%都使用谷歌安卓系统。
其次,将欧盟反垄断法中列举的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谷歌的所作所为对号入座,即可甄别谷歌行为。例如,谷歌存在对使用安卓系统的生产商和运营商采取限制措施的垄断行为,将谷歌的应用程序与安卓系统进行“捆绑装机”。数据统计显示,安卓系统在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占有率为71%,谷歌应用商店在安卓操作系统上的占有率超过90%,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四种。
认定“扰乱欧洲市场有效竞争”,则相对容易。通过调查,欧盟列出了谷歌的几大“罪状”:一是利用安卓系统进行“捆绑装机”的行为,使移动设备生产商和运营商不能自行决定预装的应用程序,导致很多新应用程序无法得到用户关注,失去市场竞争力,创新行为受到打压;二是移动设备生产商因为无法自由选择预装应用程序,难以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者的产品区分开来,失去核心竞争力;三是通过在使用安卓系统的移动装备中预装谷歌应用程序,谷歌大量销售网络广告,挤占了欧洲电信运营商销售广告的空间和因此可能获得的收入。例如,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谷歌公司的网络广告收入增长了15%,在全球700亿美元的移动终端广告市场中,谷歌公司占据了35%。
3 用户未来或可“自由装机”
在这场反垄断诉讼中,一旦谷歌败诉,将面临下列后果:一是面临巨额罚款,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拥有处罚权,处罚金额最多可达处罚对象年营业额的10%。以谷歌年均营业额700亿美元计算,谷歌将面临70亿美元罚款。二是如果谷歌停止“捆绑装机”,意味着谷歌将来不再在移动智能终端上预装应用程序,用户将自行决定是否安装谷歌应用程序,可能导致谷歌应用程序的市场占有率将大大缩水。三是谷歌将无法继续依托安卓系统和谷歌应用程序开展大规模的网络广告等业务,由此将流失大笔收入。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谷歌网络广告业务的总收入超过670亿美元,净收入达到约340亿美元,占据公司总广告净收入的一半以上。
对于使用安卓系统的移动设备生产商和运营商来说,谷歌在反垄断诉讼中败诉,虽然意味着生产商和运营商可以自由选择预装机应用程序,但是这样“自由装机”的结果能否促进移动设备销量,仍然扑朔迷离。安卓系统作为占领市场支配地位的操作系统,消费者已经形成消费习惯,适应了谷歌的应用程序,一旦去掉谷歌的“捆绑装机”,可能会导致用户体验下降,进而导致用户流失,影响销售业绩,因而“自由装机”看似美好,却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
对于安卓系统用户来说,谷歌败诉则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移动设备系统中重复的应用程序会减少,节省了设备应用程序存储空间,使用过程更加流畅,利用率更高。忧的是谷歌失去“捆绑装机”红利后,会从其他地方弥补回来,如向移动设备生产商收取授权费,这笔费用继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用安卓系统的移动设备价格可能上涨。
(罗佳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延伸阅读
避开“违法陷阱”
从谷歌被欧盟起诉的案例来看,市场经营主体一旦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被严厉制裁,我国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引以为戒。一方面,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在国外市场要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避免重蹈谷歌覆辙;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营,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在我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经营者在市场中的控制性地位,二是经营者阻碍有效竞争的形成。法条中使用了“或者”一词,表明这两种情形是并列地位,只需要满足两者中的任一种情形,即成立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3条详细列明了垄断行为的3种模式,第17条、18条、19条详细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指引经营者找准自身定位,为经营者做出科学决策提供预估依据,从而降低经营者被诉几率。另外,当经营者被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依法反证自身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可以将市场份额数据作为证据来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