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5日,张某在A购物网站购买了网站自营的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一台,该商品原价2599元,优惠511元,实付2088元。A购物网站在该商品介绍下方写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12月26日,电视送至张某家中。当晚,张某发现电视屏幕四角均有漏光现象。12月29日,张某以“电视漏光”为由申请退货。A购物网站则要求张某先联系厂家检测,并开具检测单。随后,张某拨通了厂家客服电话反映上述事宜。12月30日,厂家委派售后人员进行了检测。1月2日,张某收到厂家通过邮件发来的检测结果,内容为“师傅已上门鉴定,用户嫌机器四个角漏光,已解释属正常现象,不符合换机”。
张某不接受上述检测结果,于1月3日向A购物网站提出无理由退货要求,A购物网站客服人员则回复“此单商品已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后经双方多次沟通,均无法妥善解决此事,张某遂将A购物网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A网站订立的买卖合同,判令A购物网站返还购物款2088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A购物网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张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规定,张某作为消费者,从A购物网站购买其自营家电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张某依法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A购物网站无理由退货。所谓“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要求退货时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对于本案所涉的电视机来说,开包调试、使用不会对其产品质量造成较大影响,这是检验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所必须的,所以,A购物网站所提出的“已开包使用,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故,对张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令A购物网站向张某适当赔偿了适当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律师建议,消费者进行此项维权活动时,应当注意下几点:
一、确定经营者主体。消费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首先应当找到正确的义务相对方,在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购物形式中,经营者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比如网店的宣传名称通常与实际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网站自营商品和商家利用网站平台进行销售的商品其经营主体不同等等,这就需要消费者在具体购物时提高意识,具体分析和把控。
二、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出退货要求。法律明确规定“无理由退货”的期限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一旦过期主张,则消费者丧失该权利。
三、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消费者需要注意收集关于证明商品收到时间和七日内及时提出退货要求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应的发票、商品照片及网页截屏等,并注意证据的保留,必要时可由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郭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