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警惕!网上炒外汇别找“黑平台”

2019-04-09 12:1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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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外汇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

案例概要

2016年,瞿某自某高校毕业在即,整日忙于投简历、找工作。看到A公司在智联招聘网上的招聘信息,瞿某当即投送简历应聘外汇买卖操作员。很快A公司通知瞿某去该公司参加入职培训。

在为期两周的入职培训中,A公司宣称其受澳洲ASIC监管,在境外从事外汇买卖业务并要求瞿某等五十余人学习使用该公司推介的某平台客户端进行外汇炒卖。培训结束后,A公司并未与瞿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而是以高额收益引诱他们在从A公司官网提供的平台上开户进行外汇交易。

因在培训中看到外汇买卖能够迅速致富,瞿某等十余人决定注册为该公司客户,通过A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外汇买卖。瞿某在A公司官网提供的平台上先后开立账户3个,陆续将八十余万元汇入平台账户。半年后,A公司的交易平台不能正常提取资金;一年后,交易平台不能登录进行操作。

此时瞿某才醒悟到可能受到了欺骗,经其向银行查询,汇入交易平台账户的资金进入了第三方账户,自该平台账户中提取的资金亦由该第三方账户支付,而无论是A公司还是第三方公司,均无经营外汇交易的资质。为索回投入A公司平台账户的钱款,瞿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其八十万元。但此时A公司已经下落不明。

裁判理由

A公司推介并提供下载由瞿某进行操作的平台交易,不是我国合法外汇交易市场内的交易,A公司亦无经营外汇按金咨询、服务等资质。故双方上述外汇交易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A公司虽未直接收取瞿某的款项,但瞿某的款项实际支付给了A公司指定的案外收款公司,现A公司不能证明其所推介并提供下载的平台系真实、合法的交易平台,瞿某已投入的款项未能收回的部分应由A公司予以返还。因瞿某已经提取款项一万元,故法院判决A公司还应返还瞿某七十九万元。

法官提示

随着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巨大功能延伸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众多便利条件,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逐步增强,但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互联网作为新生事物,深受青年人的喜爱。青年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亦应强化法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否则就会给居心不良者以可乘之机。

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外汇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凡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均属于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A公司利用了刚毕业的青年人瞿某急于创业找工作而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以炒卖外汇可以带来高收入吸引青年人盲目投资,最终造成巨大损失。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从事外汇交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内进行。本案中, 瞿某并非没有机会识破A公司的谎言:首先,A公司官网上宣称其系在澳洲ASIC监管下的合法平台,但该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属地均为北京,且官网上公布的监管号是塞浦路斯的监管号,与澳洲无关;其次,澳洲ASIC监管下,确实有一家平台与A公司提供下载的平台名称相同,但并不从事外汇业务;第三,瞿某投入该平台的资金实际是投入第三方公司,而不是该公司宣称的境外。

以上种种情况,任意一项都足以提示,该平台是套牌的“黑平台”,该公司是以招聘为名,利用青年学生求职心切,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引诱其投资,骗取投资款。而上述这些信息的查询核实均可以通过功能强大的互联网来实现,但瞿某恰恰没有防范意识。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遭遇此类受骗情况,第一要及时向当地公安局经济侦查部门报案;第二要及时保存网站信息,保留充足的证据;第三要尽可能地收回资金,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海淀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