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31日讯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京文执罚(2016)第40282号行政处罚书,对北京无限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2000元。
京文执罚(2016)第4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无限引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10月21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