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木仓科技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被处罚

2016-10-31 14:5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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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0月31日讯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京文执罚(2016)第40281号行政处罚书,对北京木仓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罚款3000元。

京文执罚(2016)第4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木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0月21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龙娱平(QL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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