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热点】滴滴平台又出事了!网约车如何守住安全底线?(6)

2018-08-27 16:10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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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顺风车司机:取消订单、私下接单是圈内潜规则

一夜之间,血案不仅泪湿了整个朋友圈,更将一个人群——顺风车司机,推上了风口浪尖。在他们眼里,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都是怎样的呢?

大树(化名)是个开了三年顺风车的“老司机”,他说自己这两天晚上都没睡好。

提到“司机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行为,他说,这种“暗箱操作”,在顺风车司机圈里是公开的秘密。比如,跑一趟为了多赚些,会接单再和乘客商量取消订单,费用私下交易,一辆车上就可能多拉两个乘客,“平台有漏洞,自然会有人钻,挺正常的。”

大树认为,这次乐清事件,平台责任难逃。大树说:“有些司机做顺风车的初衷本来就不纯,一看到漂亮小姑娘就起了歹念。如果乘客和司机发生什么,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平台可以推卸责任,事后没有监管。”

法律专家:运行全环节滴滴均需担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海俊表示,滴滴顺风车更符合共享经济的特征,而滴滴出行平台所运行的快车、专车更接近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除了司机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其他都符合传统出租车的模式”。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滴滴出行就应当对乘客承担哪些责任,顺风车也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来约束。这些责任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简单说就是事前要对司机尽到审核义务,承担审核责任。事中出现问题,应当承担救助义务和责任。在浙江这起案件中,滴滴平台在接到警方询问后,依然以不能泄露个人信息为由敷衍警方的介入,就存在很大问题,“警方作为公权力,发现疑似犯罪事件并介入,滴滴平台再推诿,责任就很严重”。事后责任就是出现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关责任。从目前来看,根据现行法律,还不能看出滴滴出行这个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

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是小桔科技,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营实体。最终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这些责任,最权威的参照资料可以是滴滴出行的融资材料上确立的融资受益主体。目前的互联网公司,会出现运营主体、技术主体、研发主体等各设实体的情况,有可能在民法上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情况。从几次意外事件的后续处理中,滴滴出行均明确提出愿意承担责任。出现了两次恶性事件后,意味着滴滴出行可能在商业模式上存在问题。

从具体的责任和法律关系对照方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律师告诉记者,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其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

从媒体的报道中提及,浙江这起事件中,涉案司机案发前刚被投诉,但是滴滴平台未采取措施,第二天案发。结合在本案中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发现客人可能存在危险后,没有主动联系警方,滴滴平台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作为信息居间服务者,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应该为消费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应建立严格的事先准入、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的机制,尽可能防控风险。从法律关系来看,滴滴提供的是一种中介信息服务。目的是促成车主方和乘客方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取车费,滴滴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在法律上,中介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生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时要有应急措施。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